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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侵權,常見的情形是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,擅自生產和銷售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商品。那么商標權被他人侵犯,立案標準是怎樣的?
侵犯商標權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:
一、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1.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;
2.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,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二、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1.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;
2.尚未銷售,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;
3.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,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。
三、偽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1.偽造、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,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;
2.偽造、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,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3.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條,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